部门文件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部门文件 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及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法与监督科 添加时间:2025-02-12

葫卫发〔2025〕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及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及许可审批工作,按照原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第三条、《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许可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县(市、区)所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跨区域供水泵站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及许可受理审批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批及卫生监督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卫生健康委不再受理供水范围在单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含打渔山)卫生健康局须按照要求,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做好二次供水单位户档交接工作。其它县(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许可审批工作,充分担负起各自职责,加强饮用水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开展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及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审批工作,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