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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大对独生子女病(伤)残家庭的扶助力度》第021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1-08-13

王美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独生子女病(伤)残家庭的扶助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贯彻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

  2003年,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前死亡或者因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扶助对象也不断面临就业、住房、土地、养老等方面的新问题和新困难,我省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的通知》《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帮扶、社会关怀等方面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我委也密切关注扶助对象生产生活现状,在贯彻落实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同时积极开展调研,并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到户

  《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流程为: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并公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量抽查和上报。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落实特扶工作做到“应扶尽扶”:一是加强宣传。《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均有公示,在所有村(居)卫生健康服务窗口均张贴便民告示或摆放宣传折页,告知发放对象、扶助金标准、申报条件等内容。二是主动告知。每年申报当年新增目标人数,村(居)计生专干会主动联系辖区内新增特扶对象,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三是对未及时申报的补救措施。对于极少数因特扶对象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特扶对象隐瞒子女病残或死亡信息而未能及时申报等情况,基层计生专干会在知晓信息的第一时间帮助其申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因未申报而无法领取的特扶金给予补发。

  三、提高扶助标准,关怀到人

  2008年,《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规定的特扶金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100元。

  2012年,《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及省市财政承担比例的通知》(辽财教〔2012〕106号)将特扶金标准提高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135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110元。

  2014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6号)将特扶金标准提高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34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270元。

  2017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辽卫发〔2017〕76号)将特扶金标准提高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400元。

  2018年,《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辽卫发〔2018〕41号)将特扶金标准提高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61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480元。

  自2008年实行计划生育两项制度以来,葫芦岛市两项制度资金均已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做到扶助对象一个不多,一个不少,一分钱不差。

  四、完善基本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一是加强医疗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葫卫发〔2017〕215号),确定了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定点医院共8家,分别为: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连山区人民医院、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南票矿区总医院、兴城市中医院、绥中县医院、建昌县人民医院、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各定点医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做到标识明显,就医流程优化。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葫卫发〔2020〕38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照文件规定申请医疗费用减免,进一步减轻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负担。

  二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卡。联系人通过定期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情况,建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情况清单》。截止到2020年底,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共计5031人建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情况清单》;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栏、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增进群众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扶助政策的认识。

  三是开展就医“绿色通道”服务。我市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优先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全市一级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共106家全部开通绿色通道,对于持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便捷医疗服务。

  四是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我委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截止到2020年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已实现签约4957人。通过家庭医生与居民签约的方式,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方便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关系,对签约家庭的健康进行全程维护。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利于转变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格局,促进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高,让居民拥有健康守门人。

  五是帮扶救助工作常态化。在每年两节期间(元旦春节)、5•29会员活动日等重大节日,市计生协会积极与财政沟通,协调“生育关怀”专项资金,对计生特殊特困家庭,重点是失独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近几年来共投入近180万元,对近2700户计生特殊特困家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慰问活动,为他们送慰问金、新春挂图、对联、福字和购物袋等物品。

  下一步,我委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建议,围绕医疗、养老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心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特别扶助对象的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市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