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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添加时间:2024-07-03

   1、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互联网医院患者端操作指南 

 
  
  2、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开具流程

  依据《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葫卫发〔2017〕40号)。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开具流程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签发 

  (一)患者死亡于医院,由医院经治医生填写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需提供患者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在院内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不包括死产和死胎)的,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明》。

  (三)如居民在家中、养老机构和其他场所死亡,《死亡证明》由死者生前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可由《死亡证明》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申请补发《死亡证明》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涵盖死者基本信息的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死者在医疗机构诊治的有死亡记录的医院病志)、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死亡证明》原签发单位提出补发申请,经原签发单位调查核实,可予以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如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死亡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死亡登记系统内可查到,可以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仅补发“家属留存联”;死亡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前的,不予补发。补发《死亡证明》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同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发申请表,补发表需要家属签字(所有子女)。

   《死亡证明》盖章联系电话: 

  连山院区 0429 2613775(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0429 2613886(非工作时间)

  龙湾院区 0429 3107115(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0429 3107100(非工作时间)

  化工院区 0429 2919711(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0429 2919120(非工作时间)

  3、微信预约,动动手指病案送到家 

 

4、葫芦岛中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5、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 

 

   6、推行电子票据 真实 便捷 高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我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行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医院信息科经过采证、审核、系统升级后,实现了本地系统与财政部系统的对接,确保了本地票据样式与全国统一。电子票据试运行后,于4月1日正式在各院区全面铺开。

  电子票据推行后,医院不再提供带有公章的纸质版收据及清单。门诊、住院患者可通过手机进行查询、打印带有电子章的电子收据及清单,与之前的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方便患者办理业务,我院门诊的自助打印机也可进行一个月内的查询、打印服务。应用手机查询则可通过微信关注“电子票服务”公众号随时随地进行查阅、打印,并且无时间限制。真正实现了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等功能,使流程更加便捷,明细更加清楚,票据更加可靠,检索更易操作,不仅提升了工作效率,更避免了患者为打印单据而来回奔波。

  咨询电话:

  连山院区 0429 2613907(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龙湾院区 0429 3107060(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化工院区 0429 2919824(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7、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工作流程 

  根据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卫发[2020]25号文件内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院严格按照政策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并填制“身份确认单”。

  (1) 连山院区

  门诊患者由门诊部负责;

  住院患者由医务科负责。

  (2)龙湾院区

  门诊及住院患者由龙湾院区综合办负责。

  (3) 化工院区

  门诊及住院患者由化工院区综合办负责。

  注:1、困难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单需经手人签字并盖章。

  2、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和特困人员证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银行卡或存折)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收到特别扶助金证明(如:存折、收款明细)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困难家庭人员缴费方式

  (1) 困难家庭人员门诊就诊,正常缴纳诊察费、CT、彩超等费用,保留门诊收据并打印门诊费用清单。

  (2) 困难家庭人员住院治疗,正常缴纳住院押金、正常结算(包括医保结算),保留结算收据及住院清单。

  三、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程序

  1、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财务负责人

  (1)连山院区由门诊收款处负责

  (2) 龙湾院区由龙湾院区收款处负责

  (3)化工院区由化工院区收款处负责

  2、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材料:

  (1) 门诊患者

  1、门诊收据及复印件和费用清单;

  2、困难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单(经确认后)。

  (2) 住院患者

  1、结算收据及复印件和费用清单;

  2、困难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单(经确认后)。

  3、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过程

  困难家庭医疗费用减免,财务负责人根据辽卫发[2020]25号文件内容及减收政策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清单进行核对计算,保证数据的准确合理。根据政策进行费用减免,同时在门诊或住院收据备注“本次已减免金额”最后填制“现金支出凭证”(凭证后面附收据复印件及身份确认单),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现金支出凭证”签字后,领取减免资金。

  4、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审批程序

  财务科每月对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资金进行核对。

 

   

   

责任编辑: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