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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中心血站献血服务相关信息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中心血站 添加时间:2022-11-04

  一、无偿献血流程 

  无偿献血,指为拯救他人生命,自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收取超过因献血发生必要的交通、误工等成本额度及报酬的行为。一般来说,献血流程如下:

  1.登记:领取并填写献血登记表;

  2.核实:查验献血者身份;

  3. 体检: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与一般检查;

  4. 血液初步筛查:抽取5毫升血液标本进行相关检测;

  5.献血:体检合格后进行采血;

  6. 领取《无偿献血证》和相关献血纪念品。

  二、献血时间间隔: 

  全血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期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国家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单次献血的采血量为全血400毫升,或300毫升,或200毫升。单采血小板为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毫升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升。

  三、献血前后要注意 

  对于无偿献血志愿者来说,献血时请携带身份证件,献血前一天要保证有充足的睡眠,饮食清淡,不可空腹献血。献血时保持心情愉悦,采血时间通常在5—10分钟。

  献血后注意事项主要有:

  (1)穿刺点上的敷料应保留至少4小时;

  (2)多补充水分,食用易消化的食物和水果,避免饮酒,保证充足的睡眠;

  (3)献血后24小时内不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和过度疲劳;

  (4)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果存在献血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可能影响血液安全的高危行为,或者献血后感觉明显不适或异常,请其及时联系工作人员。

  献血服务电话:0429-3201234

  四、献血点设置及采血时间 

  1.葫芦岛市中心血站采血点(龙湾大街32号) 采血时间8:15-15:00

  2.连山区民安步行街采血点 采血时间(每周一、三、五)9:00-3:00

  3.兴城D7街采血点 采血时间(每周二、四)9:00-15:00

  4.绥中县人民医院采血点 采血时间(每周一、三、五)10:30-13:30

  以上采血点献血服务热线:0429-3201234

  5.建昌县采血点 采血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4:00

  献血服务热线0429-7124028

  五、献血者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葫芦岛市公民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第59号令)献血者在葫芦岛市中心血站献血享受以下权利:

  献血者或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未成年弟、妹)临床用血时,持《无偿献血证》、身份证、户口本或合法亲属关系证明及输血证明(医院病历),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400毫升以下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400毫升以上的(含400毫升),本人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临床用血时,可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的献血量相等的血液或血液成份。

  以上费用在临床用血时需缴纳相关费用,患者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市中心血站报销。

  六、血费报销 

  每月20-25日携带《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合法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医院结算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到市中心血站五楼业务科办理。服务热线:3201121

  七、献血者献血前健康征询内容 

  1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3 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4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

  5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6 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7 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8 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9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0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等、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等。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11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12 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13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14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5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16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17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8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矽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19 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固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20 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21 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接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22 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23 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24 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25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26 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27 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一年者。

  28 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29 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30 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31 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32 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33 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一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二周者。

  34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35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一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一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六个月,Q 热完全治愈未满二年。

  3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37 一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38 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39 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二年。

  40 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一年者。

  41 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42 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1)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43 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44 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

  (2)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45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3)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46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八、献血前告知内容 

  1、安全的血液可挽救生命,不安全的血液却能危害生命。安全的血液只能来自于以利他主义为动机和具有健康生活方式的献血者。请高危行为者(如有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艾滋病或性病等)不要献血。若明知有高危行为而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可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2、请不要为了化验而献血。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检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联系(0429-3991019)。

  3、为了对您的健康状况和是否适宜献血进行评价,您需要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如果表中提问涉及您的隐私或令您感到不舒服,请您谅解。

  4、《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请给予支持。

  5、如果您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请在第一时间内告诉我们(联系电话:0429-3201234)。

  6、献血过程是安全的。血液采集使用一次性无菌耗材以保证献血者安全。有些人偶尔会出现如穿刺部位青紫、出血或疼痛、献血后头晕等不适,这些不适都是轻微或短暂的。恳请每位献血者遵照献血前、后应注意的事项,以减低献血不适发生的可能。

  7、血站严格遵从国家规定进行血液检测,将检测合格的血液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理。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您所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不能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

  8、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血站将艾滋病等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我们承诺对您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九、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及用途 

  血站血液检测项目:献血者血型(ABO及RhD)、转氨酶、乙肝、丙肝、梅毒、HIV病毒。

  血站对于献血者血液检测信息只应用于判断本次捐献的血液是否能够应用于临床,不作他用。但因传染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会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报送部分检测结果,全程保密。

责任编辑:魏寅